〔記者王錦義/新竹報導〕新竹市37歲王姓男子3月間在新竹市太原路闖紅燈被警察開單,但他事後發現警員在罰單上寫「大康路」,王男以竹市並無此路加上出生日期也寫錯為由,向新竹地方法院聲明異議,法官認為可補正的罰單並不影響效力,因此駁回異議。
王姓男子向法院聲明異議說,3月14日凌晨他開車沿中華路南下行駛,在民主路口被後方的警車鳴笛攔下,警察指控他在太原路口闖紅燈,但他認為警方為何不在第一時間攔下他,反而從太原路口跟了1公里多才攔查他,而且罰單路名、生日資料都寫錯,希望警方可以提出證據證明他闖紅燈。
但警方向法院陳述說,當時發現異議人闖紅燈後,就把警車迴轉開警示燈在後方追逐,由於對方開得很快,直到民主路口才攔到對方,而太原路是因字跡潦草,被異議人看成大康路,而出生日期27日也因燈光昏暗,抄錯成29日,但異議人闖紅燈是事實。
新聞來源自 avav9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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