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

營業用汽車牌照稅10/1開徵 (中央社)

(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30日電)金門縣及連江縣者,將由直轄市、縣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直接核發繳款書給納稅義務人;至於車籍在其他縣市者,則是委託監理機關代徵,繳款書由監理機關郵寄給納稅義務人。

許慈美表示,營業用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,如果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繳款書,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就近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。

她說,逾期未完稅的車輛,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,除補稅外,依法應另處以應納稅額 1倍的罰鍰。籲請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,以免遭受處罰。990930

新聞來源自 視訊liv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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